租房高峰期当心“二房东”设套骗钱

2017-08-10      来源:北京日报   浏览次数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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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七八月为租房高峰期,花样百出的租房骗局层出不穷,大家在租房时要擦亮双眼,谨防上当受骗。

冒充房东伪造证件

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12件租房诈骗案件中,有9件为冒充房东或者中介,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客租金,占到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。在此类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一般先短期租赁他人房屋,然后将房屋长租给受骗房客,或者仅仅向房东交纳定金以骗取钥匙,而后冒充房东欺骗房客。

如在高某等三人涉嫌诈骗案中,高某等人先是以虚假身份向房主吴某租房一个月,后伪造其与吴某对该房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明,冒充房主与房客李某签署一年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。高某等三人以所骗取钱财租赁其他房屋,通过类似手段先后六次诈骗他人租房款,累计数额达十余万元。又如在夏某、张某诈骗案中,夏某等人先租赁他人房屋,先交部分定金以骗取房主钥匙,后伪造房产证、户口簿、身份证等证件并冒充房东将房屋转租,一次性骗取他人半年或者一年的租金。

房屋易手老东家偷偷出租

部分犯罪嫌疑人与涉案房屋并非毫无关系,他们或是房屋所有权变更之前的原房主,或是假装自己有更长租期的二房东,以表面合法的身份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,欺骗手段更加隐蔽。

如董某诈骗案中,涉案房屋原为董某与其丈夫及婆婆赵某共同居住,后婆媳二人因房屋产生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,在法院审理期间,赵某私自将房屋变卖,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应给付董某的10万元补偿款。董某在补偿款难以获取的情况下,明知房屋已转卖却先后两次假借赵某的名义将房屋转租给他人,后因邻居告知房客房屋已转卖事实而案发。又如聂某诈骗案中,聂某虚构其已将该房屋整租一年的事实,先后以已到期房屋与三名房客签订半年以上的租房合同,骗取租房款。

“二房东”贪心一房多租

即使持有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东、“二房东”,也可能存在一房多租骗取钱财的情况。

如在王某诈骗案中,王某从地产公司租有一间次卧并对外转租,其在明知现有房客已经续租的情况下,假称房客即将搬走,而将该次卧先后租给三十余人骗取租金。由于王某拥有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,而被骗房客与现房客无接触,被骗房客对王某的说辞难以分辨真假。

延伸阅读

不要被低价诱惑

刑法第266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依据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此外,如果另有造成被害人自杀、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,通过发送短信、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,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,酌情从严惩处。

没有租房经验的人员可以通过正规中介公司的先行核查以规避风险。如果是从房东处直接租赁房屋,在注意辨别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真伪的同时,还要通过该房屋所在小区的邻居、居委会、物业公司等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所有和租赁情况。在对于房东身份、房屋情况存有疑惑的情况下,不要被低价所诱惑。如确实想要租赁该房屋,避免一次性给付大量租金,并同时保存租房合同、付款证明和房东身份材料以备不时之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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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租房 二房东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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