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该案,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该合同为有效合同,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。陈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,现开发商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,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,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官庭后同时提醒,信用是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,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,则在向银行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。根据国务院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;超过5年的,应当予以删除。故陈先生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,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,只能自还清款项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,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。近年来,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事例时有发生,市民在贷款买房时,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,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时,再决定购房,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。